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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9-30

 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

 

为了严肃工作纪律,保证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事假

  教职工凡因处理私事,不能正常工作的,可以请事假。

1.请事假要从严掌握,事假最长为15天,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,超出期限停发工资。

2.请事假在5天以内(含5天)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

3.请事假在610天,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。

4.请事假在11天以上(含11天),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送主管的学院领导批准,请假单留人事处备案。

5.因私出国(境)人员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。

二、病假

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,可请病假。

1.请病假在1个月之内的教职工,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。

2.连续全休1个月以上的教职工,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,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。全休假满,先到所在单位报到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到证明后到人事处销假。

三、探亲假

到学院工作满一年,并符合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36)所列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和通过公开招聘的院聘教职工,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,并按以下要求办理。

  1.教职工结婚当年探望配偶,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期及待遇,从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。

  2.丧偶、离婚教职工,可从丧偶、离婚的下个年度起至再婚前每年给一次探亲假探望父母。

  3.教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
  4.离休干部可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。

  5.到境外探亲的教职工,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,原则上不能续假。

四、产假

  1.教职工请产假须持准生证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2.产假期间丈夫(本院职工)持准生证可请10天的护理假, 由所在

单位领导批准。

五、婚假

  教职工请婚假,由所在单位批准,婚假原则上在领取结婚证当年办理,逾期不补。

六、丧假

 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时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给丧假。

七、以上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
八、单位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;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由主管的学院领导批准,本人将准假条送人事处备案。

九、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,履行请假手续,准假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;假期满后因故需要续假者,必须办理续假手续。

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者,作旷工处理。

十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 

附件:各种假期及待遇简明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

 

附件:

事假假期及待遇

假期名称

假 期

待    遇

文 件 号

事 假

每年累计15

15天以内工资照发,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

自治区“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”

 

病假假期及待遇

假期名称

假  期

待    遇

文 件 号

 

两个月以内的

假期工资照发

国发(8152

2-6个月的

从第3个月起,工龄不满10年的,工资发90%;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。

6个月以上的

从第7个月起,工龄不满10年的,工资发70%;工龄满10年的工资发80%

符合离休条件的,工资照发

劳人险局(198315

病假工资的计算,开始全休的当月不计,从次月起计为第一个月;已发病假工资的,上半月恢复工作,全月发原工资,下半月恢复工作,从下半月起发原工资。

国 内 探 亲 假 期 及 待 遇

假期名称

 

 

文 件 号

1.教职工探望配偶

30/每年一次

路费全报,假期工资照发

国发(198136

号、(81)劳总

险字12

2.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

20/每年一次

3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

20/每四年一次

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)30%以内的费用自理,超过部分单位报销,假期工资照发

4.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已婚科技人员探望父母

30/每四年一次

路费全报,假期工资照发

桂政发(198453

注:1.探亲人员乘坐飞机的费用不能报销;

  2.乘坐轮船准报四等舱位费;

3.乘坐火车,不分职级,一律报硬席座位费,但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,可报硬席卧铺费;

  4.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,连续乘火车36小时以上,不分职级、年龄,均可报销硬席卧铺费。

境 外 探 亲 假 期 及 待 遇

假期名称

 

 

文 件 号

1.已婚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

半年/4 年以上(含4年)一次

每年1个月/不足4 年的

南宁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规定报销、境外路费自理,假期工资照发。

82)侨政会字 第011

2.未婚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

4个月/4年以上(含4年)一次

70/3年一次

45/2年一次

20/每年一次

3.已婚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

40/4年一次

4.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

40/4年一次

劳人险[1983]71

5.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

3个月,最多不超过6 个月

一切费用自理。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,第4个月起停薪,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,视其具体情况定

88)教外综字003

注:1.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,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计。

  2.间隔时间不予累计,不得续假。

  3.台胞台属、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与归侨、侨眷职工同等看待。

4.归侨职工的父母在国外去世后(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,或原是华侨,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,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)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(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,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)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。

生 育 假 期 及 待 遇

 

假期名称

假  期

待 遇

文 件 号

 

 

 

 

 

孕、产假

1.产、孕假

①产假90天(含产前休假15天);

②难产(剖腹产等)另加15天;

③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15天;

④在产假期间领独生证的,另加20天;

24周岁以上生第一胎的,另加晚育假14天;

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;

⑦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,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一个小时;

⑧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,15-30天;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,42天;

⑨ 经单位同意的,可享受6个月到12个月的哺乳期。

2.计划生育其它假

丈夫护理假10天。

工资照发,不影响评奖,但经单位同意的,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期内,只能领取80%工资

国务院令第九号、

广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2727通过)、

劳险字(19882号、

教人(19928

婚、丧假期及待遇

假期名称

假  期

待  遇

文 件 号

 

1-3

往返路费自理,发工资

80)劳总新字29

晚婚假

1-3+12天(指男满25周岁,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,一方达到,一方享受,双方达到,双方享受)

工资照发,不影响评奖

广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2727通过)

 

1-3天(外地另加路程时间)

往返路费自理,发工资

80)劳总新字29

 

广西艺术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○年九月二十八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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