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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0-9-30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,保证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事假 教职工凡因处理私事,不能正常工作的,可以请事假。 1.请事假要从严掌握,事假最长为15天,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,超出期限停发工资。 2.请事假在5天以内(含5天)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 3.请事假在6至10天,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。 4.请事假在11天以上(含11天),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送主管的学院领导批准,请假单留人事处备案。 5.因私出国(境)人员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。 二、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,可请病假。 1.请病假在1个月之内的教职工,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。 2.连续全休1个月以上的教职工,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,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。全休假满,先到所在单位报到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到证明后到人事处销假。 三、探亲假 到学院工作满一年,并符合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36号)所列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和通过公开招聘的院聘教职工,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,并按以下要求办理。 1.教职工结婚当年探望配偶,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期及待遇,从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。 2.丧偶、离婚教职工,可从丧偶、离婚的下个年度起至再婚前每年给一次探亲假探望父母。 3.教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 4.离休干部可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。 5.到境外探亲的教职工,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,原则上不能续假。 四、产假 1.教职工请产假须持准生证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2.产假期间丈夫(本院职工)持准生证可请10天的护理假, 由所在 单位领导批准。 五、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,由所在单位批准,婚假原则上在领取结婚证当年办理,逾期不补。 六、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时,由所在单位领导批给丧假。 七、以上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 八、单位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;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由主管的学院领导批准,本人将准假条送人事处备案。 九、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,履行请假手续,准假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;假期满后因故需要续假者,必须办理续假手续。 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者,作旷工处理。 十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 附件:各种假期及待遇简明表 附件: 事假假期及待遇
病假假期及待遇
国 内 探 亲 假 期 及 待 遇
注:1.探亲人员乘坐飞机的费用不能报销; 2.乘坐轮船准报四等舱位费; 3.乘坐火车,不分职级,一律报硬席座位费,但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,可报硬席卧铺费; 4.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,连续乘火车36小时以上,不分职级、年龄,均可报销硬席卧铺费。 境 外 探 亲 假 期 及 待 遇
注:1.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,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计。 2.间隔时间不予累计,不得续假。 3.台胞台属、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与归侨、侨眷职工同等看待。 4.归侨职工的父母在国外去世后(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,或原是华侨,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,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)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(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,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)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。 生 育 假 期 及 待 遇
婚、丧假期及待遇
广西艺术学院 二○一○年九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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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ysrsc 责任编辑:ysrsc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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